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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發現兒少是否遭受性剝削?他們會有什麼特徵或行為?
兒少是否遭受性剝削特徵常見情況。
- 衣服、裝扮是否過於成熟、暴露或過份華麗。
- 是否有無法交待之行蹤。
- 是否有無法交待之金錢收入。
- 身邊帶有保險套或服用避孕藥。
- 交往朋友不符其年紀所應交往之對象。
- 生活型態之改變。如:離家、輟學….等。
- 手機電腦中有拍攝裸露身體的照片。
- 其他言行舉止之改變。
※此並非為兒少遭受性剝削之絕對指標,僅可視之為危險警訊或參考依據。
如果遭遇性剝削了該怎麼辦?或是我身邊的親友有遭遇到狀況怎麼辦?
關心兒童少年身體與心理的健康發展,是政府與民眾共同的責任,所以如果發現有兒童少年從事性交易,可以透過以下救援通報方式來通知相關單位及人員,以便可以及時救援及保護他們:
- 婦幼保護專線:113
- 警政署報案專線:110或是警察局婦幼隊
- 各地社會局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政府針對政府對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個案提供哪些協助?
- 關懷中心: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連繫或其他必要措施,以避免脫離家庭之未滿十八歲兒童或少年淪入色情場所。
- 緊急安置: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聯合稽查小組等查獲及救援從事性剝削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時,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該兒童或少年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緊急收容中心,提供必要之保護、安置或其他協助。
- 短期收容中心:兒童或少年顯無從事性剝削或從事之虞者,法院應裁定不予安置並交付該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該兒童或少年有特殊事由致不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者,法院得裁定交由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場所。除有上述情形外,應裁定將兒童或少年交付主管機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
- 福利機構或中途學校:法院審理認為該兒童或少年無從事性剝削或從事之虞 者,應裁定不予安置並交付該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剝削者,除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有所列七款情形,及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剝削之虞者,法院可裁定將兒童或少年安置於主管機關委託之兒童福利機構、少年福利機構。
如果兒少被誘騙拍攝私密影像,該怎麼辦?
- 不刪除照片和對話:保留照片、對方的帳號、網站資訊等證據。
- 截圖蒐證:全版截圖對話、往來EMAIL等證據。
- 求助iWIN:透過諮詢和申訴,協助舉報或影像刪除。
- 求助警政社福單位:主動求助警政或是社會局等單位。
(求助資訊可參見「影音連結」iWIN兒少私密照防治宣導影片)
(成人如何協助孩子,可參見「影音連結」關於青少年自拍裸照–家長及照顧者需要知道的事情)
如果他人發現網路有兒少私密影像之資訊,該怎麼辦?
-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不僅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散布、播送、販賣或是持有該影像,同樣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8 條和39條,例如「求上車」持有影片、將影片傳送其他群組,皆是犯罪行為。
- 若是發現相關犯罪資訊,請蒐集相關證據,立即向iWIN或是警政單位舉報。